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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禁止将飞灰混入生活垃圾中填埋,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等内容,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

  各市城市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东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飞灰是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必然的副产物,属于危险废物。当前,飞灰处理环节存在较大环境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现将加强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
  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等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飞灰收集输送管道、容器和预处理设备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应做好飞灰进出厂、浸出毒性检测等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工作。
  二、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
  各市要认真核实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去向,依照相关批复文件、规范标准、运行数据资料等,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飞灰处置设施。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通过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等方式协调解决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科学确定处置工艺,确保飞灰处理不造成二次污染。
  三、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处置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飞灰处理产物满足GB1859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各市要鼓励辖区内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规范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确保飞灰处理全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转移飞灰的,应当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
  四、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
  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检测。采用化学剂稳定法处理的,应重视并规范螯合(稳定/固化)剂品质和足量使用管理,确保处理产物填埋后污染物检测长期达标。进入填埋区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受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飞灰,禁止将飞灰混入生活垃圾中填埋。要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五、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
  鼓励焚烧飞灰预处理稳定化、资源化利用新技术的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的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对具备工程转化应用的资源化技术,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节约填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各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飞灰处置项目立项、上级扶持资金争取上给予支持。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填埋场分区填埋飞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含飞灰预处理设施)及飞灰贮存、运输、处置的环境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飞灰运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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